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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或变更简要说明:本项目发布澄清修改文件001号、002号、003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变更为:2026年3月24日9:00。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对下列产品及服务进行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于2026-03-06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变更公告。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条件
项目概况: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特种车辆采购项目-除胶车、除雪车、摩擦系数车、跑道清扫车(标段七)
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已落实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的说明:本招标项目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特种车辆采购项目-除胶车、除雪车、摩擦系数车、跑道清扫车(标段七)已由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关于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民航中南局[2021]26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国际公开招标。
2、招标内容:
招标项目编号:1326-264DFMHGJ007
招标项目名称: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特种车辆采购项目-除胶车、除雪车、摩擦系数车、跑道清扫车(标段七)
项目实施地点:中国湖南省
招标产品列表(主要设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或业绩:3.1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均可参加投标;境内投标人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投标人提供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2投标人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制造商或境外制造商授权代理商投标的,制造商应在中国设有常驻服务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能够提供及时有效(项目所在地)的售后服务;提供售后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售后服务机构若为委托代理机构,还需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授权书。 3.3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具有拟供除胶车、除雪车、摩擦系数车、跑道清扫车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产品代理授权书及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专项产品代理授权书中须明确设备型号,未体现设备型号的投标无效);投标人拟投标设备(摩擦系数车)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系统”通告且状态为“正常”。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3.5信誉要求: 境内投标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查询信息为准; 境外投标人须符合以下条件: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自行承诺)。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未领购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不可以。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未领购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不可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领购开始时间:2026-01-23
招标文件领购结束时间:2026-01-30
是否在线售卖标书:否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电子下载、现场领购
招标文件领购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306弄7号富丽大厦23楼或将获取招标文件所需资料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69960695@qq.com。
招标文件售价:¥500/$71.7
其他说明:1、请投标人于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1月3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缴费购买招标文件。 2、获取招标文件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境外企业提供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果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或境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按单位负责人执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等资料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在必联网(http://www.ebnew.com)或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hinabidding.com)完成注册及信息核验。评标结果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国际招标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官网公示。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03-24 09:00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必联网(https://wwu.ebnew.con)。
开标地点:必联网(https://www.ebnew.com),届时请投标人派其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6、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分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306弄7号富丽大厦23楼
联系人:张工、孙工(同异议联系人)
联系方式 :021-52990320转2110、4101(同异议联系电话)
7、汇款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银行(人民币): 上海银行闵行支行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银行(美元):
账号(人民币): 31698403002585315
账号(美元):
8、其他补充说明
其他补充说明: (1)本项目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国际招标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官网发布招标公告。 (2)本项目为电子化招标投标项目,参与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现场领购招标文件后需要在必联网(http://www.ebnew.com)或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hinabidding.com)完成注册及信息核验,办理CA锁后方可参加后续的在线投标和开标等环节。 (3)CA锁主要用于投标文件的电子签名、加密和解密,需要在线申请,平台申请资料审核成功后进行制作,需要一定的周期,请潜在投标人考虑办理时间。 (4)潜在投标人在必联网(www.ebnew.com)注册后,点击必联网(www.ebnew.com)“申请CA证书”,按其要求的操作流程办理CA锁。 (5)必联网(www.ebnew.com)客服电话:400-0606-000 转1为投标人热线,遇到必联网(www.ebnew.com)上在线注册、ca办理、在线投标和在线开标的技术问题可以咨询必联网客服。
附件: 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特种车辆采购项目-除胶车、除雪车、摩擦系数车、跑道清扫车(标段七)澄清修改文件001号、002号、003号
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特种车辆采购项目-除胶车、除雪车、摩擦系数车、跑道清扫车(标段七)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001号)
(一)异议回复
1.问题1:关于技术规格中“前置滚刷扫雪车”部分参数的异议
异议内容:招标文件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3. 前置滚刷扫雪车”之“7、前置滚刷扫雪车主要技术要求”中:2、底盘要求,★(2)轴距:≥4200mm;底盘尺寸≥7475×2500×3500mm(长宽高)。
异议理由:
1. 本项参数中“轴距:≥4200mm;底盘尺寸≥7475×2500×3500mm”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车辆标准中,第四页中《其他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2规定最大限值》要求(见附件1,第4页红框部分)。根据该国标本次采购的前置滚刷扫雪车须满足:车辆外廓尺寸≤12000mm(长度)X2550mm(宽度)X4000mm(高度)。
本项参数可使超过国家标准并且严格禁止生产的车辆能参与投标。
2. 在满足车辆各项功能要求的情况下,车辆的外廓尺寸更短,更窄,更低体现的是车辆更大的优势:车辆操控性更好更安全。民航机场也要求车辆设备的小型化,尤其要求高度更低,将大幅降低车辆剐蹭风险,车辆小型化也体现生产企业更强的研发和制造能力,体现的是企业的优势。如改为:轴距:≤4200mm;底盘尺寸≤7800×2550×3500mm(长宽高),既满足国家标准又能体现产品的优势。
3. 本项参数中“轴距≥4200mm”,应改为:轴距≤4200mm 。在满足车辆各项功能要求的情况下,轴距越短车辆更灵活,转弯半径更小车辆通过性更好,是车辆的优势应给予加分,但是按此项技术参数,短轴距的优势产品反而不满足技术标准要求被做废标处理,严重限制优势产品参与投标,事实上也损害了招标人的切身利益。
修改建议:
1.建议将该项参数修改为:★(2)轴距:≤4200mm;底盘尺寸≤7800×2550×3500mm(长宽高)。此尺寸上限可确保车辆具备足够的结构强度和工作装置安装空间,同时有效控制外形尺寸,保障其在机场环境的适用性。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上述条款存在严重影响招标的公平、公正。为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并确保招标人能采购到技术适用、市场成熟的优势产品,建议贵方对招标文件上述内容予以澄清、修改。
招标人回复意见:按原招标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1、前置滚刷扫雪车属于专用作业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车辆标准中,第四页中《其他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2规定最大限值》备注要求:b 专用作业车车辆长度限值要求不适用。
2、招标文件设置轴距:≥4200mm;底盘尺寸≥7475×2500×3500mm(长宽高),是对投标产品底盘(不含上装工作装置) 基本尺寸的最低要求,旨在确保底盘具备足够的基础平台,以满足后续加装专用扫雪工作装置(如前置滚刷、液压系统、副发动机等)后的整车结构强度、稳定性及功能实现需要。该参数描述的是底盘本体,而非最终交付的、已安装全部工作装置的整车外廓尺寸
问题2:
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八章“摩擦系数车”部分中,第3条“动力电池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第b项(标注为★条款)规定:
“★b电池满足《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2025)标准;并具有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经查,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2025)目前尚未正式实施,其正式实施日期为2026年7月1日(见附件1)。因此,在本次招标投标截止日期(2026年2月27日)前,任何企业均无法提供符合该2025版标准的检测报告。该要求客观上无法满足,且不合理地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质疑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根据国家标准实施惯例,新标准在正式实施前无法作为强制性检测依据。
3.目前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为《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2020),该标准为目前行业普遍遵循的技术依据。
三、建议修改内容
为保障招标工作的公平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电池满足《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2020)标准;并具有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招标人回复意见:按原招标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根据项目进展,车辆交货日期在2026年7月1日以后,且根据网上权威新闻报道,多家车企或电动汽车电池企业现已满足2025国标标准。
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特种车辆采购项目-除胶车、除雪车、摩擦系数车、跑道清扫车(标段七)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002号)
(一)异议回复
问题1:
第六章*27.4.21)交货及安装期,以及各时间节点: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90天内完成所有车辆设备的交货及安装,同时具备投入使用条件。最晚到货日期2026年10月30日前。
建议修改为:*27.4.21)交货及安装期,以及各时间节点: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90天内完成除胶车、摩擦系数车、跑道清扫车、前置滚刷扫雪车的交货及安装,同时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吹雪车最晚到货日期2026年10月30日前。
说明:涡喷7双发型热吹雪车的核心部件为涡喷7航空发动机,贵司采购4台热吹雪车,需备齐8台涡喷7航空发动机进行生产,目前涡喷7航空发动机市场非常紧张,热吹雪车制造商均无法在90天内完成发动机采购和热吹雪车生产,同时,贵司要求的合同签订生效起90天内完成所有车辆设备的交货及安装,该时段为夏季,长沙机场并无除雪保障需求。
招标人回复意见:按原招标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招标文件已明确本次采购所有车辆最晚到货日期2026年10月30日前(含吹雪车)。
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特种车辆采购项目-除胶车、除雪车、摩擦系数车、跑道清扫车(标段七)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003号)
(一)异议回复
问题1:
前置滚刷扫雪车主要技术要求
(1)配置前部雪铲、滚刷除雪作业(可实现快速互换),并配置鼓风机吹雪作业,铲雪(扫雪)与鼓风机吹雪二种除雪作业方式可联动工作,也可单独工作。产品须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
(3)车辆最大行驶速度≥80km/h;工作速度≥50km/h,提供带有CNAS或CMA认证的检测报告证明。
澄清理由:根据招标文件(1)要求:已明确要求所投产品需提供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但依据国家工信部《公告》的产品检测报告,并没有关于除雪车工作速度的检测项目。也就是说国家工信部对于除雪车的作业速度没有设定检测标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除雪车(QC/T 807-200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11月17日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目前标准状态为已废止,作废日期为2017年5月12日,作废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23号[3] [5] [6] 。
关于除雪车作业速度,理论上底盘行驶速度是多少,作业速度基本都可达到,只有在限定了除雪标准的情况下的作业速度才有意义,而除雪标准是和积雪厚度、湿度、净度等数据相关的,也就是标准,因此在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任何机构出具的带有任何标识的检测报告都不具备合法、合规性。
因此招标文件(3)要求的:工作速度≥50km/h,提供带有CNAS或CMA认证的检测报告证明。这是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只能是企业自身提供检测大纲,自行委托检测机构检测,而这样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报告在不具备律法效力前提下设定为招标技术要求,我公司认为欠缺合理性,而且对其他潜在投标人具有不公平性。因招标文件已经非常明确的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而但凡是在国家工信部《公告》中的产品,都必然要做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检测,提供工信部《公告》的车辆检测报告应就已能证明所投车辆的合规性。
修改建议:(3)车辆最大行驶速度≥80km/h;工作速度≥50km/h,投标文件须提供投标人承诺书,中标人在交车实地检测中应满足投标承诺。或删除此条款。
招标人回复意见:
1、参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除雪车(GB/T 25977-2022)》执行。
2、修改第3条为:推雪、扫雪作业速度≥20km/h。吹雪作业速度≥4km/h,车辆合格证证明满足国家标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下任一证明材料:
① 具备CNAS/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作业速度检测报告;
② 企业基于设备技术参数的自证材料(需附设计图纸、计算说明书或出厂测试记录);
问题2:
根据招标文件综合评价打分表:

澄清理由:本次招标产品都是在机场飞行区跑道作业的特种车辆,因此要求提供国内运输机场业绩,相对于招标人才具备参考意义,否则如有潜在投标人只是提供市政环卫、公路等相同设备名称的销售业绩,首先该业绩针对所投设备不具备参考性,其次也很难证明该业绩的真实性。因机场销售业绩在民航业内都是公开可查的。希望招标人针对业绩要求应有明确要求,除防止虚假业绩的同时,也可更好的保证本次竞标的公平性。
修改建议:
注:须提供民用运输机场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时间认定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中标公示将公开发布所有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所提供业绩的合同项目名称。
招标人回复意见:按原招标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指定机场业绩属于设定特定行业业绩门槛,排斥非机场业绩企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问题3:
根据招标文件93页
一、摩擦系数车/2、主要性能指标等要求:
1、行驶速度:5-150km/h、测试速度满足《民航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21)或《机场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AC-137-CA-2020-04中规定的测试速度。
澄清理由:
《民航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21)或《机场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AC-137-CA-2020-04只对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测试速度做出明确规定,而对于底盘行驶速度没有限定要求。因此该条款把行驶速度与测试速度并列一起做要求并不严谨。
行驶速度5-150km/h的要求,如果检测报告的行驶速度是151km/h及以上是否就不符合要求呢?我公司认为车辆行驶速度越高,相对于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加速性能及原地起步的加速距离越有利,因此如果招标人设定标准是有利于希望采购到更最高车速的车辆,我公司认为该要求描述容易引起评标歧义。
修改建议:
1、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低于150km/h。
测试速度满足《民航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21)或《机场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AC-137-CA-2020-04中规定的测试速度。
招标人回复意见:修改为测试速度满足《机场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AC-137-CA-2020-04中规定的测试速度。
问题4:
根据招标文件第92页
8、加装塔台自动化系统终端(ADS—B)
澄清理由:招标文件中该条目仅为设备名称,不明确其需要实现的功能或性能指标,以及是否为长沙机场指定固定供应商统一提供安装的设备?
此条款建议明确:塔台自动化系统终端(ADS—B)”的功能及性能指标。
招标人回复意见:塔台自动化系统终端(ADS—B)满足《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车载S模式信标机技术要求(试行)》(局发明电〔2025〕72号)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