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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职业病防治法》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我国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国际劳动节(4月25日至5月1日)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2021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9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
职业与健康的关系
职业和人的健康关系非常密切,生产职业活动中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受到的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从事任何职业,如果不了解此种职业对人可能产生的危害,而未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就可能使劳动者的身体受到伤害。
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从事职业活动的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毒、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有害因素。
化学性职业危害因素 化学性职业危害因素是指一些有害的化学物质,有气态、液态、固态之分。例如:一氧化碳属于气态有害化学物质;苯、正乙烷等属于液态有害化学物质;粉尘则由多种固态化学物质组成。
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 主要包括:放射性物质、噪声、高温、振动等。
生物性职业危害因素 主要指一些有害的生物,如病毒、细菌等。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详细列举了可能产生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各种行业和工种。
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病人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疾病;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以上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属于法定职业病。
目前,我国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法定职业病共计10大类132种。
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该怎么办?
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应先到目前或最后一个就业的单位取得职业史相关证明材料,再到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资质的相关信息,可以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得到。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员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